符合香港食品進口法例要求
香港是區內食品及飲料的有效商貿平台。相關企業可通過香港的分銷渠道,或參加在本港舉辦的展覽會拓展銷售業務,向本地及內地消費者推廣來自全球的特色食品。海外企業進口食品及飲料時,需符合香港食品進口法例的要求。以下為香港食品進口法例的相關要點。(有關香港食品行業詳情,請參閱:香港加工食品及飲料業概況)
食品進口法例須知
香港用以規管食物安全的法律條文載於《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》(第132章)第V部及該條例的附屬法例。該條例第54條訂明有關食物安全的基本規定,即不得出售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。(詳情請參考 : 食物安全中心 - 食物進 / 出口事宜)
食物進口商有責任確保所採購的食物符合香港法例的規定。為確保食物衞生,進口商應先向來源地的發證實體申領衞生證明書,並隨進口食物附上,以證明有關的食物適宜供人食用。(詳情請參考 : 食物安全中心 - 香港入口食物指引)
此外,進口食物在香港銷售也需符合其他相關法例要求,例如食物分銷商登記、追蹤、標籤等。值得留意的是,如海外企業有意參加香港相關展覽會,例如將一次性進口食物作展覽用途、在展覽會現場烹煮食物並作售賣用途,需向有關部門申請豁免、臨時牌照等。詳情請向食物環境衞生署、食物安全中心查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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