符合香港食品进口法例要求
香港是区内食品及饮料的有效商贸平台。相关企业可通过香港的分销渠道,或参加在本港举办的展览会拓展销售业务,向本地及内地消费者推广来自全球的特色食品。海外企业进口食品及饮料时,需符合香港食品进口法例的要求。以下为香港食品进口法例的相关要点。(有关香港食品行业详情,请参阅:香港加工食品及饮料业概况)
食品进口法例须知
香港用以规管食物安全的法律条文载于《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》(第132章)第V部及该条例的附属法例。该条例第54条订明有关食物安全的基本规定,即不得出售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。(详情请参考 : 食物安全中心 - 食物进 / 出口事宜)
食物进口商有责任确保所采购的食物符合香港法例的规定。为确保食物衞生,进口商应先向来源地的发证实体申领衞生证明书,并随进口食物附上,以证明有关的食物适宜供人食用。(详情请参考 : 食物安全中心 - 香港入口食物指引)
此外,进口食物在香港销售也需符合其他相关法例要求,例如食物分销商登记、追踪、标签等。值得留意的是,如海外企业有意参加香港相关展览会,例如将一次性进口食物作展览用途、在展览会现场烹煮食物并作售卖用途,需向有关部门申请豁免、临时牌照等。详情请向食物环境衞生署、食物安全中心查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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